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3 |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4 |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5 |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6 |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
7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8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9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