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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2023年度依法运作、财务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监督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和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相关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内容审议结果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04月07日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通过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通过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04月15日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08月31日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通过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09月08日关于公司本次出售美方焦化股权方案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通过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暂时无法确定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通过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通过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5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0月09日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通过
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7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23年10月26日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通过
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11月03日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修订稿)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通过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暂时无法确定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通过
9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2月09日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修订稿)的议案通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通过
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等协议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继续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及联合融资租赁的议案通过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通过
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通过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会的召开及形成的各项决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有效,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其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勤勉敬业、忠于职守、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合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良好、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内容完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获批总额为373,545.98万元,已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为11,705.64万元。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2023年02月0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申请将海淀国投集团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展期至2024年03月01日,将15亿元财务资助由2023年05月14日延长至2024年05月14日;申请将上述财务资助额度下存量财务资助延期,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2、2023年02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向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为满足其经营需求,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综合业务授信额度24,9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4,900.00万元,低风险业务额度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北京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4,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向海国投集团提供反担保。

3、2023年04月0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84.62%的股权,以下简称“山东三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海国投集团就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山东三聚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

4、2023年0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84.62%的股权,以下简称“山东三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向苏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海国投集团就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山东三聚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

5、2023年07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签署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就大行基业大厦租赁事项与北京海新域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合同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变更为现租赁期限,现租赁期限为: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租赁金额共计人民币1,127,115.36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与出租方北京海星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海星科技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的主楼1层部分、2层整层的房屋作为办公场地,建筑面积5,550.22平方米,租赁期(含免租期)自2023年07月01日起至2026年06月30日止,共计3年。其中,免租期自2023年07月01日起至2023年08月04日止,共计35天,免租期内承租人无需缴纳租金。租赁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533.27万元。

6、2023年08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拟申请供应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凯特”)为满足其经营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使用供应链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额度使用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存量的供应链授信额度,由海国投集团与三聚凯特签署《授信使用协议》,海国投集团按供应链额度实际使用规模1%/年向三聚凯特收取额度使用费。公司就上述供应链额度使用事项向海国投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新能科国际有限公司拟与鹤壁华石联合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新能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鹤壁华石”)签订烃基生物柴油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18个月,预计合同期内加工生物原料总量约4万吨,总合同金额不超过1.5亿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只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小额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反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实际担保金额为94,363.8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1%,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8.67%。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业务正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自我评价

报告没有异议。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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