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36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每股转增股份0.48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4/30 | - | 2024/5/6 | 2024/5/6 | 2024/5/6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4.80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0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98%,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即以总股本614,788,022股扣除回购股份603,300 股后的股份数量614,184,7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2,127,708.30元(含税),转增294,808,666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09,596,688股(转增股本数量及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14,184,722×0.15)÷614,788,022≈0.14985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614,184,722×0.48)÷614,788,022≈0.47953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985)÷(1+0.4795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4/30 | - | 2024/5/6 | 2024/5/6 | 2024/5/6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平潭雄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风澳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澜溪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转增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438,379,319 | 210,422,073 | 648,801,39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 176,408,703 | 84,386,593 | 260,795,296 |
1、 A股 | 176,408,703 | 84,386,593 | 260,795,296 |
三、股份总数 | 614,788,022 | 294,808,666 | 909,596,688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09,596,688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2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