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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芳斋: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小燕-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小燕)

2023年度,本人作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前往公司生产基地、经营现场进行调研,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届满离任前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张小燕,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6月至2023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3年4月15日,因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根据相关规定,本人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鉴于本人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人的变更申请将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更换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两名独立董事,完成了公司独立董事的更换。

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与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本人会前认真审议材料,并与管理层保持沟通,在会上行使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规,能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是否独 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本年应参 加董事会 次数亲自 出席 次数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委托出 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出席股东大 会的次数
张小燕441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具体如下:

姓名担任职务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张小燕委员/主任委员/

2023年,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1次。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怠于履职的情况,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结合本人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提供专业的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诸多事项,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能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听取内审部门地工作汇报并对下一年度地内审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推动公司内审工作、内部控制地合规运行。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通过现场会议、电话等形式,了

解年审工作的进度和关键审计事项, 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能积极发挥自身作用,通过落实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出席股东大会面对股东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向股东传递公司的价值,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回答股东关心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中小股东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大会议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与公司管理层分享对于公司行业状况的见解,为公司的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按需组织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纳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建议,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日常关联交易和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本人通过审阅相关材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出于生产经营、投资发展的需要,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中,其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合规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报告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人与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营有效。公司属于2022年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任其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4月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认真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潘煜双女士、吴勇敏先生的履历,在充分了解他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情况后,本人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项目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事项是公司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对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的优化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本人能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合规、内控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于2023年5月23日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公司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张小燕(已离任)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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