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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积极实施可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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