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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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