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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2023年9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号)。

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9月13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二)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忠年、胡新,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蒋晓明于200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10000060282。现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17年。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且与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原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3、变更后签字会计师蒋晓明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441A009746号”“致同审字(2023)第441A010693号”“致同审字(2024)第441A0108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公司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50号),因海通证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立案。2024年4月19日,海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号),给予海通证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罚款6,975,000元的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海通证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余冬、薛阳被监管部门暂停或限制保荐业务资格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针对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公司及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更换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

10、公司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本次启动发行时,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2、公司承诺将在批文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2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9月13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盖章页)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王长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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