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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申甡、王珺琦联系方式:0591-38281712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69号)同意注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6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4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62.55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0720095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福蓉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完成福蓉科技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地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福蓉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兴业证券已与福蓉科技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福蓉科技经营情况,对福蓉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福蓉科技2023年度营业利润较上期下滑26.86%,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兴业证券已履行了督导福蓉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管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兴业证券督促福蓉科技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兴业证券对福蓉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福蓉科技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兴业证券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对福蓉科技的报道,市场并未出现涉及福蓉科技重大事项的传闻。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兴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在持续督导期间,福蓉科技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发生。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证券督促福蓉科技认真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监督福蓉科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福蓉科技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兴业证券认为福蓉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蓉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孙申甡 王珺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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