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董事杜烈康先生、芮斌先生、倪宣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杜烈康先生、芮斌先生、倪宣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