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2024年3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日期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林杰 | 2024-01-30~2024-02-02 | 6600 | 0 |
经核查,共有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家属在不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的情形下对该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进行的操作,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在筹划本次股权激励事项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本自查报告“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