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路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南方路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方路机”)业务发展需要,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质客户购买设备融资所需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拟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若客户出现未按期足额向融资租赁机构付款等逾期违约情形,则由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向融资租赁机构偿还相关款项或回购设备。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上述客户应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上述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客户提供的担保,
因此被担保人尚不确定,但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客户,并且应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的客户提供的担保,因此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但是拟签署的担保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拟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若客户出现未按期足额向融资租赁机构付款等逾期违约情形,则由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向融资租赁机构偿还相关款项或回购设备。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四、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是为了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质客户购买设备融资所需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司将审慎确定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有利于加速销售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及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不涉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及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方路机为公司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提供回购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南方路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该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南方路机为公司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提供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姓名: | |||
田金火 | 吴文杰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