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原自愿披露标准
2022年8月24日,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针对公司签订的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披露标准的合同,公司拟定了自愿性披露标准如下:公司签署的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个收款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金额达不到人民币5,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
二、 调整后的自愿披露标准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为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当前的业务规模,公司将日常经营合同自愿性披露标准调整如下:
公司签署的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个收款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金额达不到人民币1亿元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