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欧派家居 |
保荐代表人 | 夏祺、李宁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833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号)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验字[2022]2101022008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22年8月1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承销费500.00万元后,收到募集资金为199,50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9月1日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3F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夏祺、李宁 |
联系电话 | 0755-23970369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833 |
注册资本 | 609,152,455元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
法定代表人 | 姚良松 |
实际控制人 | 姚良松 |
董事会秘书 | 欧盈盈 |
联系电话 | 020-3673339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8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8,522.9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8,081.9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41.05万元。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欧派家居智能制造(武汉)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91,357.14万元。
保荐机构对欧派家居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夏 祺 李 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