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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五条第(五)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方可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

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时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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