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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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