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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司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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