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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于洪涛、郑敏、周华佗作为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2.43万股。其中,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87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56万股。本次作废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归属或作废。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3.80万股。

本次作废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02.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65.00万股。上述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61.23万股。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0、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人员离职,公司拟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2021-2023年三年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8,900万元2021-2023年三年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81,000万元

注:上述“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A)A≥Am100%
An≤A<Am80%
A<An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2.43万股。其中,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87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56万股。本次作废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归属或作废。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21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人员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2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涉及应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185万股。本次作废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8人调整为17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6人。

3、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Am)触发值(An)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A≥Am100%
An≤A<Am80%
A<An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权益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3.80万股。

本次作废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02.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65.00万股。

上述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61.23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此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作废具体情况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1激励计划(草案)》《2022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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