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资料,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向怀坤先生、金振朝先生、梁金华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向怀坤先生、金振朝先生、梁金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