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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4]22815-3号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管理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执行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中伟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4]22815-3号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中伟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 傅成钢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宾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