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号)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8,755,556股。发行价格15.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3,575,118.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7,717,41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5,857,700.00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东航物流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电话:(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Eastern Air Logistics Co., Ltd. |
股票上市地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东航物流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601156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04年8月23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58,755.555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郭丽君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空港六路199号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201207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万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66454452W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86-21)22365112 |
传真
传真 | (86-21)22365736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 EAL-IR@ceair.com |
公司网址
公司网址 | http://www.eal-ceair.com/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仓储,海上、航空、陆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物业管理,停车场,会务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机票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号)核准,东航物流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8,755,556股。发行价格15.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3,575,118.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7,717,41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5,857,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日全部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966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航物流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