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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熔电气:中原证券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熔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军锋联系电话:0371-655850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政联系电话:0371-655850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文件已审阅)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文件已审阅)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等法规的最新变动以及股东、实控人行为规范和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相关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公司因操作失误,在2023年4月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了招商银行聚益生金系列公司(32天)B款理财计划99035产品2000万元,该产品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已及时赎回,取得收益57,160.00元,未造成募集资金损失。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不适用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关于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报告期转贷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因胡丹丹工作调整不再担任中熔电气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徐政接替胡丹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太和水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 2、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出具了《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四方新材未按
规定及时就对庆谊辉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23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出具了《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百川畅银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4、2023年12月29日,我公司保荐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军锋 徐 政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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