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箭科技”)对全资子公司广东维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维杰汽车”)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编制本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产收购情况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广东维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自筹资金19,080.00万元收购新余赢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聚胜”)和新余虹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虹冠”)合计持有的维杰汽车100%股权,并于同日与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维杰汽车和杨朝兵签署了本次交易的《投资并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021年12月1日,维杰汽车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资产收购业绩承诺情况
(一)业绩承诺目标
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和原实际控制人杨朝兵承诺:
维杰汽车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万元、2,400万元以及3,000万元。盈利承诺期间内,维杰汽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85%(含)
以上,视为实现当期业绩承诺。
(二)业绩补偿条款
1、盈利补偿的条件:如维杰汽车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85%的,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逐年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2、盈利补偿的方式:
(1)盈利补偿金额的计算: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盈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盈利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合计支付的对价-已补偿金额;
(2)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或自有资金进行补偿。
3、盈利补偿的实施:
(1)各方应在盈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须补偿的金额,补偿方须当期支付,并在收到东箭科技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按前述公式计算的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该年度应补偿的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取值为0,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当年无需进行补偿,同时此前年度已计算的补偿金额也不进行冲回。
(2)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各方应按照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相对持股比例对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责任,同时维杰汽车原股东新余赢创、新余聚胜、新余虹冠和原实际控制人杨朝兵之间均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维杰汽车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承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实际完成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业绩完成率 |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
2023 | 3,000 | 3,583.40 | 119.45% | 完成 |
综上,维杰汽车已完成2023年度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