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00万股,每股发行价6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284.48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7,795.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488.9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2年8月5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22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 15,794.88 | 15,794.88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7,765.16 | 17,765.16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1,507.94 | 11,507.94 |
4 | 补充营运资金 | 4,000.00 | 4,000.00 |
合计 | 49,067.98 | 49,067.98 |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鉴于公司战略管理调整,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募投项目厂房设计、布局以及募投项目实施规划等多项因素后,拟变更“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京埔北路
号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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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同时,新增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变更前拟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号楼
层和
层和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长丰工业园厂房F4栋A座
层、厂房F4栋B座
层和
层,合计
层厂房。
、变更后拟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京埔北路
号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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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变更前) | 实施主体(变更后) |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2、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沿河西街90号2栋101室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公司“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原规划场地在深圳地区,而东莞地区相较于深圳生产场所更为集中、稳定,拥有更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产能布局,以及地理位置、生产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拟变更实施地点,本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的调整,可以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了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新增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除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总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所以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只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安排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维海德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