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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摘要

2024年4月

声 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磁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187.5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13.9000万股的1.56%。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67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三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龙磁科技、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修订稿《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纳入范围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龙磁科技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及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暨外籍员工XIONG MEI JIA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1、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熊咏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对公司经营计划、经营决策、管理架构和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产生显著积极的影响。

3、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暨公司外籍员工XIONG MEI JIA先生,担任公司投资并购总监一职,负责公司的投资及并购业务,对公司新业务板块的开拓及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上述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及重点业务拓展具有重大影响,他们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各自的岗位职责相适应。同时,他们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一)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875,7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6%,最高成交价为30.1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5.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50,767,206.2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187.5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13.9000万股的1.5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熊永宏中国董事长271,74014.49%0.23%
2熊咏鸽中国董事、总经理180,0009.60%0.15%
3熊言傲中国董事、副总经理45,0002.40%0.04%
4朱旭东中国董事、副总经理45,0002.40%0.04%
5冯加广中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40,0002.13%0.03%
6王振华中国总工程师、副总经理40,0002.13%0.03%
7何东生中国副总经理36,0001.92%0.03%
8XIONG MEI JIA加拿大投资并购总监36,0001.92%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合计84人)1,182,00063.02%0.98%
合计1,875,740100.00%1.5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IONG MEI JIA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XIONG MEI JIA先生的配偶李圆女士。李圆女士自2021年3月起在公司任职,现担任公司供应链总监。李圆女士在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6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6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89元的50%,为每股16.45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33元的50%,为每股17.67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m)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30%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50%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70%7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解除限售比例
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X=100%
100%>(1+A)/(1+Am)≥80%X=80%
(1+A)/(1+Am)<80%X=0%
净利润增长率(B)B≥BmY=100%
100%>(1+B)/(1+Bm)≥80%Y=80%
(1+B)/(1+Bm)<80%Y=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与Y的孰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SA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4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永磁铁氧体新型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基于在永磁铁氧体产品的技术积累和创新延伸,全力打造软磁产业链。公司聚焦永磁及电机部件、软磁及新能源两大业务板块,实现双轮驱动,高质量发展。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且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环境下,具有一定挑战性,需要激励对象付出不懈的努力以达成考核目标,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公司聚焦未来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

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5月下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87.57402,821.111,146.081,128.45440.80105.7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等,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行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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