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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

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做出安排的,应当披露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当披露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意见的具体理由。

现金分红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应按规定披露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等情况。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在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现金分红金额高于一定比例时,应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

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

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条 董事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

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根据深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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