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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崔希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本人崔希有,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执业律师。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在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6月至2005年7月,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5年7月至今,在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2018年6月至今任金冠电气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 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崔希有88004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我均亲自出席参加,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我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会议相关事项,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55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我认真履职,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审议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内部审计机构认真落实有关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推动了审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分别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5月23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利用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同时,我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我的工作,为保证我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我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对要求增加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确保我在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要求,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客观、定价公允合理,是否对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审查,我认为该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我参与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及审议程序,我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担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八)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我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

东的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在各次会议中,我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有效性。

2024年,我将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崔希有

2024年0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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