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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条 投资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投资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营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投资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十八条 投资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达到董事会权限的,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核,并经审批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编制每季度报表,及时向公司高管人员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独立董事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其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组建公司派出经由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组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负责子公司的运营与决策等工作;对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的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

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第三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组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及专项审计。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的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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