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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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