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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4-040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债券代码:123203 债券简称:明电转0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阳电路”)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振广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振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振广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其仍将继续履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张振广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2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振广先生直接公司股份100,000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其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60,000股。张振广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振广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工

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胡诗益先生、赵春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上述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简历

1.胡诗益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交通大学MBA学历;1997年至2001年,在郑州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学习,取得本科学历;2001年至2002年,在黎明化工研究院工作;2002年至2004年,在广州惠亚集团从事PCB制前设计工作;2004年至2006年,任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2006年10月,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任产品工程部经理、制作工程部经理、研发中心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Sunshine PCB GmbH(德国明阳)总经理;2021年12月31日至今任九江明阳二厂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诗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400,000股(含回购待注销股份120,000股),通过余干县盛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63,71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3,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胡诗益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胡诗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赵春林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8年至2003年,在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至2015年,任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策略及变革高级经理,铁路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任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1月,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集团总裁助理;2021年5月28日至今任人事行政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春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60,000股(含回购待注销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另配偶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赵春林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春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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