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有关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广东高院作出驳回梁社增、梁家荣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原裁定后,下一步,按照法定程序,珠海中院将根据(2023)粤04执543-551号执行裁定书启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梁社增及其一致行动人梁家荣股份的司法拍卖进程,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世荣兆业”)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粤执复184号、(2024)粤执复18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在执行梁家荣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裁定冻结、拍卖梁家荣所有的及其父梁社增名下实际为梁家荣所有的世荣兆业股份【案号:(2023)粤04执543-551号】,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3日、2023年5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018号、2023-019号、2023-020号、2023-023号、2023-024号公告。对此,梁社增、梁家荣均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2024年1月29日,珠海中院作出(2023)粤04执异131号、132号执行裁定,驳回梁社增、梁家荣的异议申请。梁社增、梁家荣不服裁定,均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于2024年3月1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0日,广东高院作出(2024)粤执复184号、185号裁定,驳回梁社增、梁家荣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珠海中院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粤执复184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异议人):梁社增
被执行人:梁家荣、何文耀、赵卓辉、陈卫汉、蒋彭壮、黄耀宏
复议请求:
1、撤销(2023)粤04执异131号执行裁定;
2、撤销(2023)粤04执543号、543号之一、543号之二、543号之三、544号、544号之一、550号、550号之一、551号、551号之一执行裁定;
3、解除对梁社增持有的世荣兆业公司43344万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广东高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梁社增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4执异13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4)粤执复18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梁家荣
被执行人:何文耀、赵卓辉、陈卫汉、蒋彭壮、黄伟明、黄耀宏、黄悦峰
复议请求:
撤销珠海中院(2023)粤04执异132号执行裁定,对其所提异议申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广东高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梁家荣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4执异13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191.03万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4%;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广东高院作出驳回梁社增、梁家荣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原裁定后,下一步,按照法定程序,珠海中院将根据(2023)粤04执543-551号执行裁定书启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梁社增及其一致行动人梁家荣股份的司法拍卖进程,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