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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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020025号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鑫科技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汉鑫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汉鑫科技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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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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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汉鑫科技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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