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万邦达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宁夏分公司以及宁夏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2.0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5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组织架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业务层面: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分子公司管理、工程管理、托管运营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2% | 错报﹥资产总额的1.2% |
项目/重要程度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 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8% | 错报﹥利润总额的8% |
注:以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 | 潜在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含)以上 |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要缺陷 | 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50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缺少重大决策程序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
陷未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五、保荐机构对万邦达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万邦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邦达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万邦达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万邦达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王永旭 王刑天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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