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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浦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独立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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