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符合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