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1)本公司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249,649.04 | 88,088.74 | 15,337,737.7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578,129.65 | 81,457.05 | 5,659,586.70 |
未分配利润 | 260,523,974.48 | 5,968.52 | 260,529,943.00 |
盈余公积 | 29,667,267.89 | 663.17 | 29,667,931.06 |
(2)本公司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042,831.59 | 88,088.74 | 10,130,920.3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460,645.19 | 81,457.05 | 5,542,102.24 |
未分配利润 | 201,385,210.97 | 5,968.52 | 201,391,179.49 |
盈余公积 | 29,667,267.89 | 663.17 | 29,667,931.06 |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