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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2024年度向符合条件的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最高总额度不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目的: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

2、财务资助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均不超出此额度。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4、被资助的对象:被资助的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门在全面分析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

4、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发挥各方优势、降低项目开发风险,加快项目的推进速度,以取得更好的运营收益。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进行决策:

1、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3、授权财务资助总额度为公司2023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问题,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六、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实际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经审议的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25.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81%;公司没有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况。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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