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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4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联电子”)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条款新条款
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实现盈利时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至少三年内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政策。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实现盈利时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至少三年内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3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意见,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意见,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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