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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非经营性物资及计算机类物资采购除外)。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达到公司“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标准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坚持公司及子公司战略导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有利于提质增效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产业协同;

(四)坚持“市场可期、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团队可为”投资理念;

(五)坚持公司统一决策、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六)合理设置股权投资层级及管理层级。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决策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向董事长作出部分投资决策授权。

第六条 【管理机构】公司设置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审议,为有权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及后评价工作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及可行性审议,把控项目风险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三)审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四)审议提交投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秘书机构】投资发展部是投委会的秘书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投资工作实施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年度投资计划拟定及报送;

(二)负责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及标准制定;

(三)牵头投资项目实施;

(四)负责投资项目汇总跟踪、监督管理及复盘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投委会相关会议组织及保障工作;

(六)其他投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执行机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人员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提供专业条线意见及指导,并履行相应管理及服务职能。其中,公司下属行业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工作组织及对接,其他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管理第九条 【主体责任】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投资决策基本原则,保证投资项目经营质量,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既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也是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者,对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施原则】公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区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实施流程】公司投资实施流程包含投资项目立项、论证、决策、落地、投资企业经营、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退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决策依据】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相关审批及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公司投资活动须报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主体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还应提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审批程序】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

在提报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主体前还应提报公司投委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

(二)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重大投资项目在提报董事会审议前,应报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属于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应报国资委备案、报告的项目,须报国资委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投资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公司投资组建投资企业,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对派往各级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薪酬、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应按公司高管人员相关管理制度或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权

责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并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第十七条 【经营跟踪】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对投资企业的战略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营跟踪及监督。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相关制度对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管控,并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跟踪。

第六章 投资的退出

第十八条 【退出情况】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退出投资:

(一)投资项目与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产业导向或核心业务不相符;

(二)公司难以取得控股投资项目的治理控制权和发展主导权;或投资项目公司因合并、分立、内部资产整合、重组、并购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项目投资预期偏差较大的;

(三)投资项目由于经营不善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或财务、现金流量出现困难时,需对相关投资项目作出调整;

(四)因为市场或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预测企业未

来已无法持续经营;

(五)出现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清算情形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退出决策】公司投资的退出决策程序报投资单位及相关公司决策机构决策。

第二十条 【退出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活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职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项目证券交易市场监督相关内容,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披露。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释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原《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象屿股份综〔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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