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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
第三十八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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