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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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