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少于”、“不足”、“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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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