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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独立董事程隆云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隆云2023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程隆云,1960年6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曾先后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长期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长期专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业绩评价,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命题专家,北京工商大学《财务报表分析》(第三版)教材主编,曾编写中国注册评估师考试用书《财务会计》,曾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项目多项,曾任北京天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现有2名独立董事,达到了公司全体董事总人数6名的三分之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

2023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23年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备注
3300

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都投了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没有提出异议。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股东大会,会上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时参加并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在职期间应组织召开并出席6次,实际组织召开并出席6次。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在职期间应出席1次,实际亲自出席1次。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在职期间应出席1次,实际亲自出席1次。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事务所、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支持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公布本人电子邮箱,确保与投资者的交流渠道能够畅通,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十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我们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向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议案,经审核,公司2022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的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我们事前对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编制依据准确合理,报表披露数据真实完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升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向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调查,公司聘请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鉴于以上原因,本人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此议案经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亚军先生递交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亚军

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他职务。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徐明波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拟聘任冀莉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冀莉女士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程序合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亚军先生递交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亚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他职务。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徐明波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拟聘任冀莉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冀莉女士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程序合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并讨论和查阅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其余事项。

四、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2、监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2023年度,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1、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2023年度本人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2023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其他委员一起对公司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跟踪调查,审阅了会计报表,与公司审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编制依据准确合理,报表披露数据真实完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本人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2023年参加了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拟定2023年度薪酬考核指标,并提交董事会讨论。与其他委员一起认真完成了每一次的审核、考评工作,促进了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本人还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公司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和建议。

4、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动态,加强与董事会、管理层的工作沟通,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经营,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持续、健康、有效发展。

六、联系方式

姓名:程隆云电子邮箱:longyun3333@126.com以上为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独立董事:程隆云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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