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2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
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委员;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需要审计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临
时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审计工作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
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