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王志远先生、张菁女士、杨海静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