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主旨
配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业务需要并有效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降低管理风险,订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作业。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冲突的,则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条 财务资助的定义
财务资助指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开展现金池等业务。
第三条 财务资助的对象
一、 本公司可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 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四、 本公司与持股比例超过20%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五、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财务资助原因及必要性
一、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有资金资助必要,或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
二、 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
要。
2、 本公司与相互持股达20%以上的参股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基于策略性目的有短期
融通资金之必要者,且经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财务资助额度
一、 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以不超过财务资助提供方(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表决权股份的未在中国台湾注册的子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关系或短期融通资金的需要,子公司作为出借方的财务资助总额及个别对象的限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百为限,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三、 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如因业务往来而有资金资助必要的,除须满足第五条其他条件外,财务资助额度还需不超过双方最近一年进货金额及劳务支出总额或销货金额及劳务收入总额。
四、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 如涉及关联交易,还需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订定如下:
一、 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因业务往来关系需
延长资助期限的,经出借方董事会核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展期不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二、 财务资助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择一之方式计息,并视公司资金成本机动调整,调整利率时由权责单位呈请总经理或财务长核定后执行,每月计息一次。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之财务资助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三、 子公司涉及财务资助的期限及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单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五年为原则。需延长资助期限的,报经出借方董事会核
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展期不超过三年,并以一次为限,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第七条 财务资助作业程序
一、 申请财务资助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出借方申请财
务资助,应出具申请书,详述财务资助金额、期限、用途及提供担保情况。申请人依上述提供申请书,无需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决议该申请案。
二、 申请人应提供公司相关证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基本数据及财务数据提交予权责单位办理征授信评估工作,权责单位应就上述资料审核其资格、额度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分析(a)财务资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b)财务资助对象的营运、财务及信用状况等;(c)对公司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的影响;(d)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的评估价值,以评估财务资助风险及做成记录。
三、 经征信调查评估后,如申请人信用评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当,
不拟资助者,权责单位应将婉拒理由,签请总经理及董事长复审后尽快回复申请人。
四、 信用评估良好且借款用途正当者,权责单位应填具征信报告及意见,拟订财务资助条件,提报董事会同意后始得为之。
第八条 决策及授权层级
一、 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先经权责单位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本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根据第七条的程序办理。
二、 财务资助应依前项规定提请出借方董事会决议,并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给予明确额度,并可在不超过一年期间内分次资助或循环使用。授权额度是以出借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为限,但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三、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如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或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但其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则该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财务资助变更
提供财务资助后若因客观环境变更,致财务资助对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余额超限时,应制订改善计划,并依计划时程完成改善。
第十条 财务资助的后续控管措施及逾期处理程序
一、 上述财务事项,权责单位应设明细分类账登载,并按月编制
“财务资助明细表”。
二、 财务资助拨放后,应经常注意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财务、业务以及相关信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物者,并应注意其担保品价值有无变动情况;财务资助到期前二个月,权责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按期清偿本息或办理展期手续。
三、 申请人于财务资助到期或到期前偿还财务资助时,应先计算应付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清偿后,方可或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的注销。权责单位并应将相关还款资料登载于“财务资助备查簿”。
四、 财务资助到期后,如申请人未清偿本息或办理展期手续,公司经必要通知后,应依法进行追索。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如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基于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需披露
相关资料,本公司应予以配合,具体如下:
1、 应于每月十日前配合公开发行母公司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财务资助余额。
2、 财务资助余额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内呈报公开发行母公司由其代为办理公告申报: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助他人之余额达公开发行
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财务资助余额达公开
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金额达新台币一千
万元以上且达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 稽核作业
一、 为强化公司对财务资助作业的控管,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
至少每季定期稽核财务资助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并做成书面记录,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情况,应即以书面通知董事会。
二、 控股子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其财务资助作业程序及执行情形,并做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除应即以书面通知该公司的监事外,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母公司内部稽核单位。
三、 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依年度稽核计划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查核时,应一并了解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若发现有缺失事项应持续追踪其改善情形,并做成追踪报告呈报总经理。
第十三条 罚则
本公司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时,按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依其情节轻重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与修订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送报股东大会同意,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公司应将其异议并送各监事及提报股东大会讨论,修订时亦同。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