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就提名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于提名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简历,不存在《公司法》《商
业银行法》等规定不得担任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同意提名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