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塑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6.50元,募集资金总额84,75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9,765.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84.95万元。
2023年3月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78,288.00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7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21,743.73 | 21,743.73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781.50 | 8,781.50 |
3 |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 6,339.35 | 6,339.35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51,864.58 | 51,864.58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23,120.37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6,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1%,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的不断扩展,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通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6,8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 | 何 康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