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阅张芦苇先生、刘超先生、王利英女士、王庆奎先生、吴彦资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和行业知识、管理经验,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具备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的签字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可钰谢建中
王京宝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