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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家居: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足于公司长效经营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股东的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目的

公司立足于长远规划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综合考虑股东回报诉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战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指导下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意见,以确保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前提,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前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分红年度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 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四)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四、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的情况说明

公司立足于持续高质量经营及股东合理回报诉求,制定本次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持续经营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认为公司营运资金充足,制定与执行本次分红回报规划不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具体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持续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为期三年,到期后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经营层的意见制定新一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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