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
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
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
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
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
升级或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十)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
分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十一)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监事的知情权;
(十二)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务。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
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一) 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得将公司的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
(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五)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 所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 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 总经理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参会
人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会议内容和总经理的决策等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记录并负责保存;
(四) 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根
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存;
(六) 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
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 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
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总
经理主持会议。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
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10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